高睿【155-2981-7280】女,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陕西博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榆林市律协政府与企...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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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陕西博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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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如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划定,房地产价
关键词: 安顿,拆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拆迁安顿】如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划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房屋征收部分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因此,假如房屋征收部分直接指定某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入行评估的话,属于程序违法,可以提出异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分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值得留意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不可以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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