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的时点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的时点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的时点 法条《民法典》第137条第一款规定:方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民法典》第137第规:对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 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规范内容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知道”即了解主义足以认为相对人已经明白其意思;在相对人有客观障碍(如耳聋、不懂外“了解”,指表意人以相对人通常能够理解的方法表达意思,依一般情形。 语且有正当理由)时,以相对人实际明白其意思时为准。 以“非对话方式”“使者传达形式”(通过使者口头或书面传达)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数据电文以外的普通书面形式”(信件、寄送合同书到达主义 等)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除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另有约定的以外,“到达”相对人时生效。(a)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为到达(“客观到达主义”);(b)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为到达(“主观到达主义”)。 以“非对话方式”“公告形式”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发布悬赏 广告;再如以商业广告作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又如公告通知下落不明的合同相对人解除合同),公告发布时生效。 |